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领导班子的工作职责,规范和完善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重要事项议事规则,提高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领导班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二级学院党总支部会议和党政联会议议事规则》,结合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民主决策的主要形式。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工作中的“三重一大”问题(即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党政之间既要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又要协同合作、密切配合,形成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总支部委员会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负责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和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领导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工会、关工委、老科协、老教授协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要支持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行政工作。
第五条 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行政领导班子要抓好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服务管理, 政策贯彻落实,政治生活待遇,日常活动和系列活动等工作,开展工作时应主动征求离退休总支部委员会意见建议,同时要全力支持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建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及活动组织等方面, 为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组织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六条 传达学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学院党委、行政的决议、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学院各项决议、决定的相关措施和办法。
第七条 研究决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 制定和修改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行政管理和服务等制度,研究确定年度室务公开的内容。
(二) 制定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工作总结和向上级的请示、报告。
(三) 研究队伍建设、场地建设、内设机构、岗位设置、人才引进、人事调配、考核奖惩、推优评奖、晋职晋级、国内进修、公派出国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四) 研究服务老同志等工作中需要决策的事项。
(五) 研究确定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年度财务预算,通报年度收支情况,研究经费使用、奖金分配和设备购置等问题。
(六) 涉及离退休人员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先由离退休总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提出建议,再提交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研究部署安全稳定工作。
第九条 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十条 关于议题的确定:
(一) 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实际,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应主动交换意见,形成共识。
(二) 党政联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可事先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
(三) 凡未经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党政主要负责人事先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需临时动议的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程。
(四) 会议议题一经审定,要及时通知有关人员,以便及早做好准备。
第四章 组织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定期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1-2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如遇特殊情况可由受委托的党政副职主持。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参加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正副书记、正副主任、纪检委员。根据工作需要,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生活待遇科科长、政治待遇科科长、党支部书记等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主持人派专人负责,形成的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阅签字后存档。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五条 会议议题确定后,主任和书记应在会前进行充分沟通酝酿并取得共识,形成初步设想或方案。
第十六条 应在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前通知参会人员,并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及时呈送参会人员阅知,参会人员要认真研究会议材料,准备提供会议讨论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会议坚持一事一议、一题一议,由提出议题的人员作简要说明,分管领导应将主导性意见提交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会议实行党政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
第十八条 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中大家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作出集体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对议题意见基本一致时可进行口头表决,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特别重大的事项也可采取署名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必须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对重大问题的讨论如出现较大意见分歧时,应暂缓审议, 待重新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做出决定。如最终不能形成决策意见,可按照有关程序向学院请示。
第二十条 涉及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改革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前,应提交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但因特殊情况应紧急处理、作出决定的事项,班子成员之间应及时沟通信息,明确处理意见,由专人负责及时正确地处理,并在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要对与会人员讨论的问题进行归纳集中,在取得与会人员的认可后形成会议决定或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传达至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离退休教职工(保密事项除外)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会后应指定专人及时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第六章 议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自觉遵守例会制度,按时到会。因事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不按议事规则商议离退休人员服务办公室事务,擅自做主的,经查实将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擅自做主而造成决策失误或出现重大问题,则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内容,在形成决议并正式执行之前, 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必须回避的内容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七章 决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事项的同时,要明确承办人或牵头人, 明确办理期限。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执行中如因个人原因出现失误,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分工分别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要维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严肃性。对会议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作出调整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能按原决定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复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由主要负责同志征得党政联席会议多数成员同意后作出相应调整,但应提交下次会议确认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经2021年5月14日离退休总支部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之日起试行。